建筑法全文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法全文建筑施工企业规定)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什么负责
【答案】:C 本题考查重点是“《建筑法》主要内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法律分析: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答案】:B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环境中,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单位主导,尤其是在执行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程项目中。总承包单位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而分包单位则需要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严格遵守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现场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全面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的某些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结转收入时结转工程施工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结算成本。第一个月如果没有结转收入,就不结转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借方余额在建住安装企业财务上叫“未完施工”,表示为没有工程收入相对应的成本。只要没开发票挂预收,不在月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原《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法律分析:建筑公司资质挂靠属于非法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如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在我国法律上是禁止建筑公司资质挂靠的,建筑公司资质挂靠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起诉或应诉。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根据《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建筑法第四十七条
1、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2、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发布时间: 202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