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连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应承担哪些责任
工程出现问题的,由建筑企业承担。一旦被发现出借资质,就有可能被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这个建筑企业还要承担黑名单的风险。
公司借用资质的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来承担,所以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责任等也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来承担。建筑合同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来签订的,所以说虽然建筑合同的责任和风险是由挂靠单位承担,但实际上出借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的被挂靠企业才是施工合同的承包方。
公司借用资质,借用人和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借用别人的资质,允许别人使用自己的资质,借用人和使用人都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法律是严格禁止施工的企业用任何看似合法的形式,将自己的资质证书借给其别人使用的,借用资质已经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主观:出借资质是否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责任由谁承担
【答案】:C 本题考查重点是“《建筑法》主要内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法律分析: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法律分析:施工现场安全由建设施工企业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设施工企业作为建设项目的施工主体,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出借资质的处罚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是: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有哪些
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2、法律分析: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4、一般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是严格执行法定流程,先勘察,后设计,最后再施工,要依法发包,不能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规定肢解发包,要按合同约定保障工期,如果建筑工程的材料是施工方自行采购的,对采购的这些材料设备的质量,施工方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5、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等。
6、质量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如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挂靠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1、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照连带责任处理。
2、挂靠的车队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
3、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 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