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清偿方式(建筑企业建筑工人工资的账务处理)
企业破产施工队农民工资怎么处理
公司的破产将在法院受理,员工的债务是第一顺序的赔偿对象,可与其他工友直接到法院申请参与诉讼,索取公司拖欠的工资。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请破产,依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也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
在管辖权问题上,团队主张依据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即使挂靠企业破产,也不应改变这一原则。他们强调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因为发包人在欠款范围内应承担责任。关于工程款归属,团队认为挂靠工程款不属于破产财产,属于施工人的财产利益,不应作为破产清算范围。
建筑工地农民工用工工资谁用工谁负责的相关政府文件
关于建筑工地农民工用工工资谁用工谁负责的问题,相关文件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是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1号印发的文件中第二条指出 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律师解答 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由分包单位负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施工总单位对于一些辅助性的工程,可以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要直接支付招用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应该由公司来承担,因为国家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企业不允许把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然后让包工头把工资给了农民工,一般情况下应该委托给银行来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或者直接由企业支付。
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找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法律分析:分包单位负责,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中,农民工的工资应由分包公司负责发放。劳动关系属于分包公司,分包公司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有责任清偿
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总包方是否有义务垫付农民工工资,要视其是否有因拖欠工程款致使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而定。(二)违法分包的,总包方负连带支付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如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法律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分包拖欠工资,总包承担代为支付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工资,不支付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为支付然后向分包单位追偿。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之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总包方对分包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该责任不以总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数额为限。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1、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3、【答案】:C、D、E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4、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发布时间: 2024-08-25